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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0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郑梓远、饶平县辉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21:46:20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梓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你及饶平县辉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列:2022)粤5122民初1076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偿还结欠的借款本金288639.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为15011.53元、罚息(含复利)为2205.75元;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结欠本金288639.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2022年10月16日前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15011.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二、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诉讼代理费3500元;三、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对坐落于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南信华府一幢908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2.80元、财产保全费2110.93元,合计8183.73元,由你负担。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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