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408号
赖伟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赖静纯、赖泽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帮助金人民币5万元;4、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