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振孝: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14号原告薛宏静诉被告林振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原、被告的非婚生女林嘉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22年11月起至林嘉艺18周岁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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