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素芳: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98号原告林吉哆诉被告邱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无息借款1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有息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该借款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月2%的利率计算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下午四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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