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吉庚: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78号原告庄映娜诉被告林吉庚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铄浩、婚生女林欣洁,林思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至儿子林铄浩、女儿林欣洁,林思敏年满18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汫洲镇汫前路盐埕底(汫东路段)八行5号土地及地面上盖建筑物共三层半(价格暂计1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三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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