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兵: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25号原告林惠发诉被告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被告梁兵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息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借条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0日利息为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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