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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316号原告林镇海诉被告施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汫洲庭  发布时间:2023-03-21 09:55:14 打印 字号: | |

广

 

施志鸿: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16号原告林镇海诉被告施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施志鸿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511下午三时在本院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十一

(请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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