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银钳: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58号原告(反诉被告)巫锦强与被告(反诉原告)余锐文、被告余培宜、徐继梅、余智雄、余少鑫、余俊楷、余树雄、余舜妙、余银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余俊楷、余树雄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余俊楷、余树雄上诉状。
余俊楷、余树雄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1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对两上诉人的诉请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