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钦盛、余大: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326 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钦盛、余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郑钦盛付还原告借款本金 29999.49元及利息55390.33元,本息合计85389.8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止,2023年2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 14.4%另计);2.判令原告对余大对郑钦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郑钦盛、余大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