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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427 号原告邓韵与被告赖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8 11:23:0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赖伟旭: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427 号原告邓韵与被告赖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1427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赖伟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韵返还货款 3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10 月21 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50元,由被告赖伟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限赖伟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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