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286号
陈佩娜:
本院受理原告许伟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许伟生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283.87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9283.87元为本金,按照5.47%年标准计算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