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216号
陈佩娜:
本院受理原告余育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余育坤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2776.9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776.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8日为5173.87元);以上共暂计:97950.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