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炜圳:
本院受理原告赵正银与被告周东升、广东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炜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东升和郑炜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赵正银付还工程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21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周东升、郑炜圳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赵正银已预交,被告周东升、郑炜圳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赵正银,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