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朱松庭、吴立忠: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22号原告郑通韩诉被告朱松庭、吴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通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2023)粤 5122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松庭、吴立忠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以合计价值12938695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通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