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仕勇: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昊源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林仕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昊源速递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22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10月1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林仕勇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市昊源速递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受理费55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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