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晓旁: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375号原告林晓宜诉被告朱晓旁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林潍柠归原告抚养,被告自2022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为止;3、判决被告对原告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8万元;4、判决被告返还偷走原告的两条金项链(价值6千元)以及现金1千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下午三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