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冰心:
本院受理原告郑江远诉被告刘冰心、朱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刘冰心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约定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朱惠琼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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