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江生: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147号原告余明珍诉被告林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8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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