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坤炎:
本院受理原告涂燕琳与被告李坤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涂燕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0元,由原告涂燕琳负担(原告涂燕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2.50元,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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