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龙诉被告朱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文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高俊龙人民币7万元;并自2022年3月2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25元,由被告朱文泉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高俊龙起诉时预交1558.2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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