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映雪与被告李建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吴映雪与被告李建明离婚;二、婚生儿子李宏彦由原告吴映雪负责抚养,被告李建明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2023年1月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建明负担,原告吴映雪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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