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振富: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镇诉被告施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施振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明镇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明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7.5元,由被告施振富承担,原告林明镇起诉时已垫付,被告还款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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