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坤鉴:
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坤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坤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837.73元,并以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6元,由被告李坤鉴承担,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151.26元,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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