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界泽:
本院受理原告沈楚胜与被告林界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林界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沈楚胜人民币114370元,并按2022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4元,由被告林界泽负担。原告沈楚胜起诉时已垫付案件受理费2587.4元,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