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欧豪川:
本院受理原告黄彬武与被告欧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欧豪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彬武借款人民币27600元,并按2022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彬武承担22元,被告欧豪川承担253元。原告黄彬武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欧豪川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黄彬武253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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