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牛刚: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67号原告林元福诉被告林秦凯、第三人牛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确认解除原告林元福与被告林秦凯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2、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凯2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10000元(以投资款为基数,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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