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93号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51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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