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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 民初1491号原告张锦强与被告吴秩喜、张喜滨、洪志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4 09:29: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被告吴秩喜、张喜滨、洪志微:

本院受理(2022)粤5122 民初1491号原告张锦强与被告吴秩喜、张喜滨、洪志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吴秩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锦强借款本金13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起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二、被告张喜滨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吴秩喜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张喜滨在对被告吴秩喜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张喜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秩喜追偿;三、驳回原告张锦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300 元,由原告张锦强负担 360元,被告吴秩喜负担2940元。原告张锦强已先预交,被告吴秩喜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张锦强,本院不再收退。限被告吴秩喜、张喜滨、洪志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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