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泳锐、吴俊生: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民初83号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泳锐、吴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34954.27元及该款2020年06月17日起至实际全额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为20133.66元,以上暂计:55087.9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车牌号为:粤 ULU480、车架号为KMHHN61F95U157452的酷派的车辆申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