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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517 号原告饶平县莲冠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俊册、蔡跃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4 10:48:3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江俊册、蔡跃丽: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517 号原告饶平县莲冠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俊册、蔡跃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江俊册、蔡跃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莲冠饲料有限公司货款36618元及利息(利息以366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5.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15.45 元,由被告江俊册、蔡跃丽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715.45 元,应予以退还。限江俊册、蔡跃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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