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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48号原告郑俊生诉被告林若君、陈楚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2-24 10:33:0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3)粤5122民初148

林若君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48原告郑俊生诉被告林若君、陈楚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并定于20234133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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