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惠敏:
本院受理原告郑如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被告余惠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如爱偿还借款本金19887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8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折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郑如爱负担12元,被告余惠敏负担2138元(原告已预交,余惠敏应负担部分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原告预交超出部分2150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