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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559号原告徐亮亮诉被告庄国庆买实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17:21:4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庄国庆: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559号原告徐亮亮诉被告庄国庆买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徐亮亮与被告庄国庆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2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庄国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亮亮返还货款22654.88元及利息(利息以22654.8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三、驳回原告徐亮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6.37 元,由被告庄国庆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366.37 元,本院不再收退。限庄国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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