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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024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爱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09:56:3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爱忠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爱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林爱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4869.64元及利息185333.28元,本息合计490202.92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从2022年3月24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664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爱忠提供抵押的位于饶平县钱东镇钱塘村面前洋房地产[粤房地证字C5294129号、饶府集用(2009)第001556号]在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8.7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十一

(请张贴)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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