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少利: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8160.70元,利息 2764.1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3日止,以后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计付复利 ),本息合计 20924.88 元。2、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 2023年4月17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