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97号
钟林汉:
本院受理原告黄扬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黄扬州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469373元,并判令被告从2021年3月1日开始,按46.9万元的本金,以月0.833%的利率(即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标的4693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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