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82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元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佛山市元业物流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50715元、退回保证金10000元,并以607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合计金额607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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