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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128号原告刘月香诉被告林海水离婚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10 17:46: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海水: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月香与被告林海水离婚。原告刘月香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原告刘月香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月香与被上诉人林海水离婚;儿子林桂宇归刘月香抚养,抚养费由刘月香承担;2.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刘月香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需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0二三年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三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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