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海水: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月香与被告林海水离婚。原告刘月香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原告刘月香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月香与被上诉人林海水离婚;儿子林桂宇归刘月香抚养,抚养费由刘月香承担;2.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刘月香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需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