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明生: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533 号原告余森盛诉被告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53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明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森盛借款本金 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被告李明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300元,本院不再收退,限李明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