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洪惠莲: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68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郑苏文、洪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利息60515.47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7日止,以后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计付复利),本息合计 200515.47元;2.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10时 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