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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 44 号原告张广诉被告李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6 10:00:5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伯海: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44 号原告张广诉被告李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 2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2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61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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