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少桂: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573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少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 67019.4元;自2022年11月16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 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25.49元,由被告李少桂负担。被告李少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受理费 2225.4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李少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