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程锋: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35号原告陈强与被告吴程锋、张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程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陈强借款本金2182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247‰计付);二、驳回原告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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