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93号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35.33元,由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