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香娇: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1515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锦武、吴香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锦武、吴香娇共同付还原告借款本金249000元,积欠利息 344437.29元,本息合计593437.29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止,2022年9为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 12.96%另计);2.判令原告对被告余锦武、吴香娇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黄冈镇狮头寨村池下巷6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 C5564534号)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饶府集用(2007)第 0010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吴香娇对上述被告余锦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