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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483号原告余佳荣诉被告林烨生民间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1 09:28:05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烨生

本院受理原告余佳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被告林烨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佳荣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余佳荣负担28.3元,被告林烨生负担56.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二月一日

(请张贴)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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