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锦坤: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7号原告邓微诉被告杨锦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9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15时1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