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4号
李永洲: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4号原告吴妙辉诉被告李永洲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吴妙辉与被告李永洲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李晓权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支付抚养费;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15时10分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