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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494 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林御成、沈春叶、林岳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28 09:48:1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御成、沈春叶、林岳雄: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494 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林御成、沈春叶、林岳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 149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御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元及利息(截至 2022年6月29日的利息 9979.8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4.565%另计);二、被告沈春叶、林岳雄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605.7 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负担 156 元,由被告林御成、沈春叶、林岳雄担 4449.7 元。被告林御成、沈春叶、林岳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 4449.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林御成、沈春叶、林岳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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