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叶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被告叶爱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偿还货款1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5.1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叶爱民承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叶爱民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原告预交超出部分107.5元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请张贴)